企業國有資產管控法律體系概述
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中的、以出資人身份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產和權益。我國《憲法》規定,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以《企業國有資產法》為核心的國資管控體系,對維護國家的基本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保障國有資產權益,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結合公司實際,現就企業國有資產管控相關制度梳理如下:
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各類企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登記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依法確認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憑證。
以《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為代表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共同構成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體系。
(一)產權登記范圍
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均應辦理產權登記。
(二)產權登記內容
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
1.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1)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2)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3)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2.辦理變更產權登記的情形:(1)企業名稱改變的;(2)企業組織形式、級次發生變動的;(3)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4)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5)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3.辦理注銷產權登記的情形:(1)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2)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產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的;(3)其他需要注銷國有資產產權的情形。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根據委托對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企業價值、資產損失或者其他經濟權益進行評定、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開展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對正確體現企業國有資產的價值量、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具有重要意義。
(一)資產評估范圍
非金融企業的評估范圍是:(1)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破產、解散;(4)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5)產權轉讓;(6)資產轉讓、置換;(7)整體資產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8)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9)資產涉訟;(10)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11)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出資;(12)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產抵債;(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二)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1.核準制。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核準。國務院批準的重大經濟事項同時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資產評估項目,可由國有股最大股東依照其產權關系,逐級報送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核準。
2.備案制。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其中包括采用協議方式轉讓企業國有產權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設置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項目中,按限額專項委托中央企業辦理相關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其中,屬于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中央企業負責辦理資產總額賬面值5000萬元(不含)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5000萬元以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其他中央企業負責辦理資產總額賬面值2000萬元(不含)以下資產評估項目的備案,2000萬元以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備案。
三、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制度
(一)交易原則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從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角度出發,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交易范圍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3)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3)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
上述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1)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2)上述第(1)中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 產(股)權比例超過50%, 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3)上述(1)、(2)中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4)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交易方式以產權轉讓、資產轉讓、企業增資和無償劃轉為主,均需經過相應級別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方可進行。